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