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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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 詹顯福 相對人 王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月5日起至89年4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9年4月5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89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詎相對
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78│養│200316.75│0000000分之7033│├──┼───┼────┼───┼───┼─┼─────┼─────────┤│002│臺南市○○○區○○○段│478-1│養│23.11│0000000分之7033│├──┼───┼────┼───┼───┼─┼─────┼─────────┤│003│臺南市○○○區○○○段│478-2│養│62218.75│0000000分之7033│├──┼───┼────┼───┼───┼─┼─────┼─────────┤│004│臺南市○○○區○○○段│479│養│9587.91│0000000分之7033│├──┼───┼────┼───┼───┼─┼─────┼─────────┤│005│臺南市○○○區○○○段│479-2│養│295.29│0000000分之7033│├──┼───┼────┼───┼───┼─┼─────┼─────────┤│006│臺南市○○○區○○○段│480│林│1295.25│0000000分之7033│├──┼───┼────┼───┼───┼─┼─────┼─────────┤│007│臺南市○○○區○○○段│480-1│林│497.95│0000000分之7033│├──┼───┼────┼───┼───┼─┼─────┼─────────┤│008│臺南市○○○區○○○段│481│養│49929.21│0000000分之7033│├──┼───┼────┼───┼───┼─┼─────┼─────────┤│009│臺南市○○○區○○○段│481-1│養│15040.18│0000000分之7033│├──┼───┼────┼───┼───┼─┼─────┼─────────┤│010│臺南市○○○區○○○段│482│林│2469.67│0000000分之7033│├──┼───┼────┼───┼───┼─┼─────┼─────────┤│011│臺南市○○○區○○○段│482-2│林│8.01│0000000分之7033│├──┼───┼────┼───┼───┼─┼─────┼─────────┤│012│臺南市○○○區○○○段│483│養│54.382.63│0000000分之7033│├──┼───┼────┼───┼───┼─┼─────┼─────────┤│013│臺南市○○○區○○○段│484│林│2327.18│0000000分之7033│├──┼───┼────┼───┼───┼─┼─────┼─────────┤│014│臺南市○○○區○○○段│485│養│29951.35│0000000分之7033│├──┼───┼────┼───┼───┼─┼─────┼─────────┤│015│臺南市○○○區○○○段│486│林│8.68│0000000分之7033│├──┼───┼────┼───┼───┼─┼─────┼─────────┤│016│臺南市○○○區○○○段│550│水│15.15│0000000分之7033│├──┼───┼────┼───┼───┼─┼─────┼─────────┤│017│臺南市○○○區○○○段│550-1│水│0.03│0000000分之7033│├──┼───┼────┼───┼───┼─┼─────┼─────────┤│018│臺南市○○○區○○○段│552│水│676.07│0000000分之7033│├──┼───┼────┼───┼───┼─┼─────┼─────────┤│019│臺南市○○○區○○○段│538│養│96191.06│00000000分之71749│├──┼───┼────┼───┼───┼─┼─────┼─────────┤│020│臺南市○○○區○○○段│538-1│養│2792.29│00000000分之71749│├──┼───┼────┼───┼───┼─┼─────┼─────────┤│021│臺南市○○○區○○○段│539│堤│2461.40│00000000分之7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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