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張曾春 債務人國際藝術氣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郁翎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7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3年7月28日,票面金額為3,28
5,000元,到期日為104年5月14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後,未獲全額付款,債務人尚有2,489,000元及利息、費用未為支付。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48│建│5750.00│00000000分之53│├──┼───┼────┼───┼──┼─┼────┼────────┤│002│臺南市○○區○○○段│779│建│34423.00│00000000分之9448│└──┴───┴────┴───┴──┴─┴────┴────────┘┌───────────────────────────────────────────┐│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3層樓房│37│35│39│11│平│鋼筋│3.│平│0000000│││01│榮路5段2○號○區○○段│鋼筋混凝│.9│.9│.2│3.│方│混凝│37│方│分之815│││││648地號│土造│7│9│1│17│公│土造││公││││││││││││尺│││尺││├──┴─┴──────┴────┴────┴─┴─┴─┴─┴─┴──┴─┴─┴────┤│共有部分:富台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47││共有部分:富台段1668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88│└───────────────────────────────────────────┘┌───────────────────────────────────────────┐│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2│17│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4層樓房│12│12│12│37│平│鋼筋│27│平│0000000│││15│勝路○號○區○○段│鋼筋混凝│3.│6.│3.│3.│方│混凝│.1│方│分之815│││││779地號│土造│40│03│90│33│公│土造│6│公││││││││││││尺│││尺││├──┴─┴──────┴────┴────┴─┴─┴─┴─┴─┴──┴─┴─┴────┤│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2││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2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3│23│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4層樓房│10│10│平│鋼筋│9.│平│全部│││06│榮路5段41巷○○區○○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00│方│││││3號9樓之5│779地號│土造│74│74│公│土造││公││││││││││尺│││尺││├──┴─┴──────┴────┴────┴─┴─┴─┴──┴─┴─┴──┤│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70││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