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送達代收人 蔡順雄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貳萬陸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