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利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甲○○本人應於上開期日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本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