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9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19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安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8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下午2時8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林柏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賴政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政安明知「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甲氧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日,透過網路「UT聊天室」,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安非他命」之錠劑,並藏放在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06年10月20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2樓之11套房內查獲賴政安,並經賴政安同意搜索後,在上開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錠劑,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柏名
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檢驗結果│├──┼─────────────┼───┼─────────────────┤│1│藍色錠劑│1包│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驗前淨重0.9375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驗餘淨重0.6238公克││amphetamine、MMA)」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愷他命(Ketamine)│││││」、「甲苯基甲胺戊酮(Methylpentedr│││││one、MPD)」│├──┼─────────────┼───┼─────────────────┤│2│粉紅色錠劑│1包│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驗前總淨重0.5985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驗餘總淨重0.2981公克││amphetamine、MMA)」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愷他命(│││││Ketamine)」│├──┼─────────────┼───┼─────────────────┤│3│綠色錠劑│1包│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驗前總淨重0.8919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驗餘總淨重0.5932公克││amphetamine、MMA)」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愷他命(│││││Ketamine)」│├──┼─────────────┼───┼─────────────────┤│4│褐色錠劑│1包│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驗前總淨重0.3233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驗餘總淨重0.2041公克││amphetamine、MMA)」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愷他命(│││││Ket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