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孟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88號、107年度執字第1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孟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受刑人謝孟軒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雖其中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等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詐欺││││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間某日至105│106年6月2日│105年12月26日│││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28號等│第19386號│第673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7號等│106年度中簡字第2179│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事實審│││號│等││├────┼──────────┼──────────┼──────────┤││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2月26日│107年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7號等│106年度中簡字第2179│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號│等││├────┼──────────┼──────────┼──────────┤││判決│107年2月12日│107年3月26日│107年6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編號3至6等罪曾定應執│││第3829號│第5408號│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臺中地檢107年度│││編號1至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執字第1120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8罪│共4罪│共4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1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1日│106年1月2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3月16日│││106年1月1日│││││106年1月2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39號等│第6739號等│第673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事實審││等│等│等││├────┼──────────┼──────────┼──────────┤││判決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等│等│等││├────┼──────────┼──────────┼──────────┤││判決│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臺中第107年度執字第│││11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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