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易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