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831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晃成
被告 劉沐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分期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2
1,900元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789元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789元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789元
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789元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至
24
50,202元
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