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831號

原告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晃成

被告 劉沐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分期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2

1,900元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789元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789元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789元

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789元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4

50,202元

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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