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2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鍾錦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