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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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段景榕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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