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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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分別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柒年陸月,盜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發還被害人 邢廷勛 ;新臺幣壹仟元,應發還被害人 朱進江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盜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發還被害人邢廷勛;新臺幣壹仟元,應發還被害人朱進江,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