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訴人銥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訴人愛德克斯顯示器公司(IDEXDisplays
a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訂於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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