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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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戊○○被告丁○○被告己○○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
2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庚○○前列三人共同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