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丙○○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嫌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所涉詐欺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三名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二千多萬元,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三人後,當庭宣示被告三人均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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