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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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銥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富升 上列上訴人與IDEX顯示器公司(IDEXDisplaysCorporation)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萬5,290元【計算式如下:19萬9,080元(美金)×34.033=677萬5,2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未據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同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