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9,8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35,739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