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聲請人另行製表「詳列目前個人」每月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裝訂成冊到院(如已於前次補正者,無須再提)。
2.請聲請人另行製表「詳列目前其子女每月扶養」之必要費用明細,並說明配偶分攤扶養之比例、扶養情形,及扶養分擔額,並於必要時提出相關單據到院供核(如已於前次補正者,無須再提)。
3.請提出目前配偶工作證明文件、薪資收入證明及95、96年綜合所得稅。
4.請說明全家目前所保之商業保險之類型,目前是否有從保險契約中獲得給付,另請說明目前各類所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預備金為多少,並請一併羅列目前所保之相關保險契約詳細內容到院供核。
5.請具體提出目前所從事之職業為何,並提出目前之薪資及在職證明。
6.請說明於存摺中關於不定時會有「跨電匯遠雄人壽」之資金來源及支出原因為何。
7.請提出95年7月所謂鎗銘實業有限公司倒閉之相關證明到院供核。
8.請提出其住所宜蘭市○○路○段○○號12樓之2之建物、土地謄本及所有權歷次變動表過院供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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