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3207號抗告人普因特專案企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6年度促字第83207號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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