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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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華珠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乙○○、丙○○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李進清~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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