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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