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王新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