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
乙○被告壬○○
己○○庚○○戊○○丁○○丙○○辛○○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壬○○、己○○、庚○○、戊○○、丁○○、丙○○及辛○○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