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其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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