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
仟壹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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