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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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乙○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乙○出生年月日誤載為「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