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