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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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晏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李欣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列「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媛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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