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檢察官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復經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而被告於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接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業已逃匿;檢察官以被告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檢察官傳拘無著,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0124號送達證書、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民國99年10月20日中縣太警偵字第0990018636號函及檢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檢察官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2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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