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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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詹偉駱 被告 王金龍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二、本件依兩造間所訂立之系爭申請書第4條第5項、系爭約定條款第26條及系爭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依兩造間所訂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約定條款)及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萬9651元本息, 嗣本 於同一法律關係擴張本金如後述聲明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准許。
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3月25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核發額度為30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年息9.9%計算,被告應於每月2日繳款。詎被告於94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107年1月17日帳單結帳日止,尚餘63萬5930元(內含本金33萬7571元及利息29萬8359元)未為給付,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33萬7571元自107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1年8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系爭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以年息15%計算。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107年1月28日結帳日止,消費記帳尚餘46萬8481元(內含消費本金13萬9312元、利息32萬9169元)未按期給付,依系爭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13萬9312元自107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依系爭約定書第2條約定,貸款利率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如被告未依約繳款,依同契約第8條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
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以年息15%計算。詎被告自94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自核撥貸款起至起訴日止,借款尚餘本金49萬7072元未為給付。依系爭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本金49萬7072元自94年9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上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生活信用卡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各1份及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各2份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
┌──┬────┬─────┬─────┬──────────┬───┐│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年息││││(新臺幣)│(新臺幣)│││├──┼────┼─────┼─────┼──────────┼───┤│1│通信貸款│63萬5930元│33萬7571元│自民國107年1月18日│9.9%││││││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卡│46萬8481元│13萬9312元│自民國107年1月29日│15%││││││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4年9月5日起│20%││││││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3│現金卡│49萬7072元│49萬7072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15%││││││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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