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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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敏貴 送達代收人 陳敏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5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敏貴(下稱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已在107年8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經合法上訴後,於本院判決前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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