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11號上訴人 曾金華 被上訴人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憶青 被上訴人 李勝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萬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如數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王重吉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