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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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請人 趙同心 相對人台灣米姬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晁雨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