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91號聲請人 劉李淑子 (即 劉耀東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日盛日盛證券│20-D0-00-0000000-0│1│10,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2│日盛證券投│日盛日盛證券│20-D0-00-0000000-0│1│20,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