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47號原告 宗佩緩 被告 李翠華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變更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訴之變更追加,尚應補繳3萬4,419元,經本院於107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10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訴之變更追加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