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