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705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林建良 (原名 林水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