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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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審核有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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