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樂書
顧志渝 簡麗名 住○○市○○區○○路○段000○0號
八樓之0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茹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1,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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