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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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宣豪
陳施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柏良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如下,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⑴上訴人陳宣豪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49,95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
⑵上訴人陳施豆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653,4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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