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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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浩雄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浩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蔡浩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警於民國103年9月
1日下午23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居所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又被告蔡浩雄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55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4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4月15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經
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9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卷第72頁),是前開殘渣袋1個所殘留之晶體應屬甲基安非他命,且無法與毒品析離,應為違禁物,堪予認定。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