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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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楊登尊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代理人 林子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依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本院函請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約金至本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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