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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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黃淑媛 即大家鐵路便當代理人 劉美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3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中華精機廠股│大家鐵路便│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4,305元│102年8月7日│JD0000000││││份有限公司│當│行北高雄分││││││││ 吳華銘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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