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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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和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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