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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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原告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濤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被告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訴訟代理人 許文慶
劉家榮 律師 林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