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賴藍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9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及票款。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8月29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瑪納實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瑪納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390,800元,並簽發到期日為101年1月30日之本票為憑,詎屆期提示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46,8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227-53│建│6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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