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王 林秀英 相對人 林竹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竹裡於民國82年7月21日向聲請人 王林秀英 及第三人 林文輝 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2年8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王林秀英、林文輝各1/2),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王林秀英於101年8月15日自林文輝受讓其抵押權及債權,亦經登記完竣。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80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牛稠子│25-65│建│00│00│51.00│全部││├──┼───┼────┼────┼────┼────────┼─┼──┼──┼──────┼─────────┼──────┤│002│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牛稠子│25-79│建│00│00│40.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61│彰化縣彰化市長│彰化縣彰化市牛│2層鋼筋混凝土│1層,39.33;2層,39.33││全部│││││順街196巷23號│稠子段牛稠子小│加強磚造住家用│;合計78.66││││││││段25-65地號│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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