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王熙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碩薇┌──────────────────────────────────────────────┐│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2│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3│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4│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5│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6│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7│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8│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09│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10│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11│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0│1│1000│││││││0││├──┼───────────────┼──────────────┼───┼────┼───┤│012│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0│1│1000│││││││0││├──┼───────────────┼──────────────┼───┼────┼───┤│013│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0│1│1000│││││││0││├──┼───────────────┼──────────────┼───┼────┼───┤│016│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