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炫宏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有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文件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件:
一、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未能成立債務清償前置協商之差距為何?
二、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暨其證明文件(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明列其所有三部車號各為「HO-8701」、「BL-2473」、「EK-2308」5之汽車,係分別於何時購買?原因及資金來源為何?並請提出行照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明其最近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所載,其曾擔任君悅視廳歌坊之負責人,是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五年內從事營利事業活動之相關資料(如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與其配偶 陳坤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之子 賴柏宏 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即其配偶陳坤、其子賴柏宏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所支出房屋租金部分:㈠聲請人已有戶籍地「臺北市○○區○○路二段6號2樓」房屋
,有何再承租「臺北市○○區○○街○○號」房屋之必要?又如為與他人共同承租,請一併說明如何分擔費用並列明計算式。
㈡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填具之每月租金為
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然於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中則載明為1萬元,兩者間有所出入之原因為何?㈢聲請人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除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上所載外,有無其它文件或單據可佐(如繳租收據、匯款單據或明細表等)?又契約書上之出租人 羅慧嘉 與收/付款明細欄上之 梁桂清 之關係為何?
十、聲請人每月支出其配偶及其子扶養費各3000元之用途為何?有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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