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福宜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福宜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簡福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5月16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執律字第62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